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城镇社区管委会,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职责权属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轮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关于印发〈轮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轮政办规字〔2021〕2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载明有效期的,按有效期执行;未载明有效期的,自原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5年。
二、废止《关于转发〈调整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轮政办发〔2017〕39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三、失效《关于印发轮台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轮政办发〔2007〕63号)等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2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