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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轮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轮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轮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县经济社会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轮台县境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存贮和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其他辐射事故、事件等。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县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4.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4.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4.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基本原则
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和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和控制辐射事故危害后果。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加强辐射源安全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预防,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园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2.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快速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4 专兼结合,科学处置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风险防范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当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和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3.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等相关负责同志。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1.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当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时,负责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局长兼任。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一般设舆情信息组、协调组、监测组、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等。
3.2 职责分工
3.2.1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发生的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落实、传达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指示、指令;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出处置辐射事故的重大决策,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3)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审核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指导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6)在事故发生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县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县委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3)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5)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7)县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完成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医疗应急处置行动。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相关联的辐射事故救援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处置力量支援;必要时负责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对可能受辐射影响群众进行转移安置;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负责组织和协调矿山类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其他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3.2.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传达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各应急处置小组工作情况等;
(3)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研判事故等级,对可能演变成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4 事故责任单位职责
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4)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3.2.5.1 舆情信息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2 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1)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对应急处置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2.5.3 监测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监测组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牵头,辐射环境监测、卫生健康辐射监测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指导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开展辐射环境和卫生健康辐射应急监测;
协调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负责辐射事故后续应急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
必要时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2.5.4 处置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处置组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指导事故发生地对事故进行研判;
指导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指导做好事故源的安全收贮,做好事故后续工作。
3.2.5.5 安全保卫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2)指导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4)负责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5)负责与医疗卫生组商议,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2.5.6 医疗卫生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2)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指导疑似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支援;
(5)负责与安全保卫组商议,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 监控与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第一时间掌握放射源使用、运输、储存的动态情况及射线装置作业安全运行情况,及时了解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防微杜渐。
4.2 预防工作
4.2.1网络体系
全县建立统一的辐射事故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报告网络(应急平台)和全县统一举报电话12369。
4.2.2 事故责任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4.2.3 各相关部门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
县生态环境局在确认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后,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巴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当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5.2 报告方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或网络即时通信等方式报告。
(1)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并上报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2);
(3)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贯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等待上级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初判为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技术决策和现场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6.2 响应措施
6.2.1 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向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规定发布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2.2 分级响应
6.2.2.1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实施本应急预案,启动县指挥部;
(2)与突发辐射事故相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向辐射事故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地方通报情况;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辐射环境执法、监测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县指挥部指令,通知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指挥部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县救援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提出协助请求;
(8)按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其它重大行动。
6.2.2.2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6.3 外部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县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4 应急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发生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应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工作。
6.5 安全防护
6.5.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县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帮助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做好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由安全保卫组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由安全保卫组和医疗卫生组共同商议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 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联络以及与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6.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6.7.1 事故通报
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6.7.2 信息发布
轮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辐射事故的响应级别,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报道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具体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6.8 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理
7.1 后续行动
(1)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并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应制定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2 善后处置
医疗卫生组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
7.3 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8.3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一支常备不懈,具有一定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辐射源使用单位的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组织企事业单位救援力量参与辐射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4 技术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应急工作启动前、事故发生后相关技术队伍和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5.1 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5.2 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业人才队伍。
8.5.3 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 附则
9.1 奖励和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