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4年起我县将临时救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保障突发临时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救助受理机制等事项做出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基础上,将救助对象范围区分为个人对象和家庭对象,并从受理机制、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2019年1月,《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对全国临时救助作出部署,也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在我县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仅有2014年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对临时救助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基本规范,根据此文件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前,相关制度安排不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县有必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等事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围绕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等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概念、意义。
1.概念。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适用对象及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县内常住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居住本地一年以上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可进行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医疗支出较大或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家庭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的;
4.经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或提供服务。本县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慈善超市,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或者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本县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疾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四)救助条件。
1.家庭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5)家庭成员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者在本县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申请、受理及审批。
1.一般救助受理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或包联干部(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填写《轮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报乡镇(社区管委会)乡镇群众服务中心(乡镇民政办)。
(2)乡镇(社区管委会)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查。
(3)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紧急审核受理程序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可自行负责审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小额救助,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可进行先救助,后补办相关程序,救助资金24小时落实到位。
(1)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导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证明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村(社区)第一书记审核签字。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录入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2)民主评议通过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2日。
(3)公示无异议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帐户,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各乡镇在每月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台账及相关审批材料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县财政局社保股进行备案。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六)资金保障及监督。
1.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纳入社会救助经费统筹安排,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
2.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3.民政及乡镇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五)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当年考入全国统招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对乡镇辖区内的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可用于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小额临时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临时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注重诚信,《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构建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并建立起各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将利用大数据整合救助资源,提高审核甄别效率。对于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不会提供救助;已给予救助的,将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和物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其他法律责任。此外,还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