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无收费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含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 1元/立方米; 2、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1.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 |
轮发改发〔2013〕272号(通过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轮发改发〔2013〕272号(通过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轮政办〔2004〕170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轮政办〔2004〕170号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一)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分别为: 1、无电梯普通住宅: 一级服务0.40元/平方米·月; 二级服务0.50元/平方米·月; 三级服务0.60元/平方米·月; 四级服务0.70元/平方米·月。 2、带电梯普通住宅: 一级服务0.80元/平方米·月; 二级服务1.10元/平方米·月; 三级服务1.50元/平方米·月; 四级服务2.00元/平方米·月。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四)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 |
《关于进一步规范轮台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通知 》(轮发改发〔2022〕56号)(通过轮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 |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附件:轮台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