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
1 | 策水行字〔2024〕第01号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案 | 朱高中 | 朱高中 | 策大雅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上级案件移送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策大雅乡存在非法凿井行为,经现场询问施工相关人员,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凿井属水事违法行为。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罚款10000元,将现场恢复原状。 | 策大雅乡人民政府2024年8月14日 |
2 | 策水行字〔2024〕第02号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案 | 刘泽甜 | 刘泽甜 | 罚款5000元,将现场恢复原状。 | 策大雅乡人民政府202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