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推动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规范管理和运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县财政投入为引导,争取各级帮扶资金投入为基础,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捐资设立的,专项用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县财政一次性划拨2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之后年度根据使用情况补足差额,确保基金规模,争取各级帮扶资金作为基础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捐资。
第四条 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支出,当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第五条 成立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基金在县民政局(轮台县慈善协会)设立专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所需财政资助资金的筹集,指导好基金的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基金的收支审计。
第七条 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1.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以及遭遇疫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城乡居民。
2.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其他城乡居民。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因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标准。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且符合纳入救助对象条件的,启动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起付线 |
个人支付医疗费用 |
救助比例 |
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
3000元/人次 |
10,000元(含)以下 |
50% |
50,000元/人 |
10,000元—30,000元(含) |
60% |
||
30,000元-50,000元(含) |
70% |
||
50,000元以上 |
80% |
2.房屋损毁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标准。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唯一安全住房损毁、倒塌无法居住,通过享受危房改造、恢复重建、民政补偿、房屋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后,家庭仍无力承担家庭住房修缮和建设费用,且符合纳入救助对象条件的,启动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享受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政策不超过2次,修缮加固的每户当年一次性救助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住房损毁、倒塌无法加固改造必须新建的,每户当年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新建住房面积按照国家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标准执行。
3.因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标准。因家庭劳动力(16—60周岁,不含在校生和无劳动力人员)身故,导致家庭其他成员无经济来源,且符合纳入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家庭非劳动力人口数×1万元/人的标准进行救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因子女就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三类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家庭子女及其他困难家庭品学兼优学生,优先资助大一新生,名额不限。救助标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大一资助6000元/生/年,大二及以上(包括研究生)4000元/生/年;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家庭子女大一资助5000元/生/年,大二及以上(包括研究生)3000元/生/年;三类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大一资助4000元/生/年,大二及以上(包括研究生)2000元/生/年;其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子女上学困难等情况,根据家庭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调资助标准。
5.意外伤害惠民补充商业保险标准。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基础上,加强和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为全县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户、三类户等6类城乡困难群众购买一份补充商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自动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标准为 120元/人/年,参保时间为一年,参保对象交叉重叠人群,不重复参保。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6类对象数为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名单提供给县民政局及时参保。
6.产业受损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标准。因灾或因故导致家庭产业发展受损,实际收入较常年大幅减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且符合纳入救助对象条件的,启动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当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差额部分,按家庭人口数进行救助补足。
7.因遭遇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确需特殊救助的城乡低收入或无固定收入家庭(收入来源单一、仅靠此维持生计的小商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居民同一自然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1、2、3、4、6的多种救助条件,并提出多个申请,只给予最高额度救助资金。
第九条 救助程序
1.村(居)民申请。轮台县城乡居民自愿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
2.村(社区)初核。各村(社区)对申请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报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党委、政府审核。
3.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复核。各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组建复核工作组,对各村(社区)排查评定上报的农户100%开展入户复核,初步确定拟救助对象和拟救助金额,并在所在村(社区)和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进行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4.部门比对审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上报的拟救助名单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将名单分别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进行比对审查,并测算好救助资金数额,最终交县民政局汇总后,定期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委会审核。各部门,一是对拟救助对象家庭机动车信息、住房信息、重大经营实体信息、经商办企业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就医就学信息、医保报销信息、救助补助信息、家庭存款信息等家庭生产经营情况、政策享受情况、家庭负担情况等进行数据核查比对;二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救助对象,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救助资金数额测算。
5.县级审定及救助。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审定,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将结果在全县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按程序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条 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1.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因灾房屋损毁倒塌救助对象:一是家庭有其它安全住房的;二是家庭有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三是家庭人员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或者农村住房长年无人居住),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四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住房面积(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标准)建盖或修缮房屋的。
2.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救助对象:一是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等其他安全住房的;三是有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四是家庭是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五是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经综合分析,家庭只是遇到暂时困难,自己能够克服困难的。
第十一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申请人,须追回冒领款项,终身取消其基金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基金审批责任追究,若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由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定基金支出等事项。
第十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及直系亲属列为救助对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轮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任务
2.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申请书
3.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表
4.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拟救助对象名单
5.乡(镇)XX村(社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民主评定报告
附件1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任务
1.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协助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非公企业、非公企业法人、各民主党派人士社会捐赠资金的吸纳和社会救济、救助。
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投入引导资金的拨付,将县财政投入的引导资金纳入预算。
3.县审计局:负责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的使用审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常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4.县教科局:负责做好因学救助对象的信息比对,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教育行业救助政策。
5.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车辆信息比对,准确提供救助对象的机动车信息资料,协助提供救助对象交通事故赔偿情况。
6.县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的吸收、筹集、管理使用,建立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工作台账,按照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的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反馈救助对象名单和拨付救助资金到各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拟救助对象民政救助政策的信息比对,准确提供民政救助、低保、临时救助等政策享受落实情况;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求,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落实好民政救助、低保等行业救助政策。
7.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因病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精准测算,做好救助对象医保相关政策享受情况比对;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8.县人社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就业务工、享受养老保险等情况比对核查;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救助对象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的比对核查,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10.县住建局:负责因灾损毁房屋农户重建、修缮住房救助金额的精准测算;做好救助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等信息数据比对;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种养殖收入数据核查,救助对象加入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拥有重大农业经济实体的数据比对;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12.县卫健委:负责救助对象患病病种等其他因病致贫的数据比对,配合做好因病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测算;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健康救助政策。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合作社等信息数据的比对核查,准确提供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14.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审核,协助县民政局处理好基金救助管理日常事务,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15.县残联: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残疾人信息,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享受残疾人扶持政策情况;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行业救助政策。
16.县人民银行:负责对拟救助对象家庭存款信息查询。
17.各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纳入和救助金额的调查、初审;按照县民政局的通知,及时兑付救助资金;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确保救助资金用途合理规范;及时向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委会提供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完善救助对象台账,台账资料收集汇总;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各级各部门行业救助政策。
附件2
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申请书
XX村(居)委会:
本人姓名,现居住,家庭人几口人,由于(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大额支出,现在无力承担(看病支出、住房修缮加固、重建住房等)的费用支出,特申请给予救助。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表
救助对象姓名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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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家庭属性 |
低保户□ 重病户□ 残疾人户□ 其他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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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职业 |
身体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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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结构 |
简易□土木□砖木□砖混□框架□ |
建设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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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上学状况 |
姓 名 |
就读学校及年级 |
学费 |
政策享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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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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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收入来源 |
务工收入 |
种养收入 |
经营收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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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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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重大 开支情况 |
因病 |
因学 |
因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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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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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存款 |
|
借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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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社区)第一书记(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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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调查审定意见 |
村(居)委会排查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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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复查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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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救助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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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拟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根据XXX年XX月XX日会议研究,决定对XXX等XX户XX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的对象给以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名单如下。
公示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举报电话:XXXXX;联系人:XXXXX
中共XX乡(镇)委员会
XX乡(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XX乡镇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拟救助对象名单
序号 |
X乡镇X村(居)委会 |
姓名 |
家庭人口 |
救助类别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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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乡(镇)XX村(社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复核评定报告
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经入户调查,并于 年 月 日召开专题会议,对拟纳入防范贫困救助基金救助对象XXX进行复核评定,同意将XXX户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请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具体名单附后。
中共XX乡(镇)委员会
XX乡(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XX乡(镇)XX村(社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复核人员名单
序号 |
X乡镇X村委会 |
姓名 |
家庭人口 |
救助类别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
|
|
|
|
为切实做好我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推动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县民政局综合办公室或传真。
联系人:艾先生 电话:13279777724
传真:0996-4694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