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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升规纳统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8-21 12:05 来源: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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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批零住餐、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升规纳统,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不断增加升规纳统企业数量,提高我县四上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轮台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四上企业升规纳统奖励意义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四上企业是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和核心引擎,是吸纳就业的主战场。一个地区规模企业数量多少、规模企业发展质量好坏决定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质量和效益。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及时将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纳入四上统计范围,对于全面准确反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精准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升规纳统标准

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升规入统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法人单位。

4.资质以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三、奖励范围和标准

建立县级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奖励资金,对2024—2026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一)首次升规入统企业奖励标准

1.对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

2.对批发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零售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8万元;

3.对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4.对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复限入统的企业奖励标准

1.对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2.对批发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零售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3万元;

3.对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4.对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三)受奖励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从奖励资金中按不低于5%的标准对本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奖励。

四、申报时间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等统计时间为当年11日至12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于下一年度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五、奖励程序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管理使用。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当年已完成新升规(升限)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次年3月底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统计部门申报《轮台县四上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审批表》及相关印证材料(营业执照、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开户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报资料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条件,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县统计部门要确认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完成新入统申报工作,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三)奖励发放程序。企业申报的《轮台县四上企业升规纳统奖励审批表》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局审核,经上级统计部门反馈正式入统为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委财经委员会申请奖励经费,获批后,县财政将所需资金指标下达至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企业兑现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奖励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补助措施的落实工作,紧紧围绕四上企业培育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措施落实有人抓、有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县统计局提供新增四上企业汇总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金申请、兑付的规范化指导,确保资金运转顺畅,做好数据核实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扶持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送政策,做好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工作,增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信心,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依法纳入统计、依法接受统计的责任意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积极营造培育四上企业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县发改委、商工局、文旅、住建、交通、科技、卫健、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意识。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问题,找准问题突破口,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补短板、强特色,推动企业达标升级。县统计局要做好企业在四上企业入库工作上的业务指导和申报服务工作。

(五)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政策扶持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当年因不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2.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追回奖励资金外,取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三年内申请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3.入规后生产经营不正常且在一年内又退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升规入统奖励资金,已享受的奖励资金收回。

4.出现虚报、瞒报、迟报、少报、拒报等情形,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或终止资金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本方案规定的奖励资金。

5.本方案所规定奖励条款如与自治区、州县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出现重复,由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行选择并决定遵照具体政策文件执行,不得多头申报。

6.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意见征集时间:20248212024827


联系人:轮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孙慧生

联系电话:0996-4690192 邮箱:47647970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