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0号)等规定,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了《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轮台县青年西路政府第五综合办公楼发改委402室。
传真:0996-469769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