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轮台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轮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jlt.gov.cn)查看。

    (一)公开内容

     1.政府领导及分工;

     2.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

     4.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等;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计信息等;

     6.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轮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xjlt.gov.cn);
     2.政务新媒体:“轮台零距离”微信公众号;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二)编排体系描述: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填报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信息生成年号:某条信息生成的年号。

 信息填报顺序编号:某条信息填报时的顺序号,各信息填报责任人依序自行编号,至少编写五位数字。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轮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轮台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xjlt.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链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轮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

轮台县团结路党政综合楼

邮政编码:

841600

办公时间:

冬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工作日)

夏季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96-4696273

传真: 0996-4696273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