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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54589229/2023-00465 文号:轮发改规〔2023〕01号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9/26 18:09 发布日期:2023/09/29 17:0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轮发改规〔2023〕01号签发人:杜文业

轮台县新环热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保证用户正常使用暖气以及企业的正常运营,我委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参加的轮台县城镇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对轮台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县市供热价格水平,经轮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轮台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民供热价格由18.00元/平方米调整至20.00元/平方米(含税)。

二、城乡低保对象供热价格维持原标准16.00元/平方米不做调整。

三、城镇非居民供热价格由18.50元/平方米调整至21.00元/平方米(含税)。

四、过水热标准维持原标准80.00元/户·年不做调整。

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供热企业应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自2023-2024年度采暖期开始执行,采暖期为150天,供热温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原供热价格有关的批复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件为准。


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