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链接地址:轮台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基本民生,持续做好家庭产生大额支出,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二、《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概念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县财政投入为引导,争取各级帮扶资金投入为基础,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捐资设立的,专项用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基金。
三、基金来源
县财政一次性划拨2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之后年度根据使用情况补足差额,确保基金规模,争取各级帮扶资金作为基础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捐资。
四、救助对象范围及类型
1.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城乡居民。
2.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其他城乡居民。
五、救助程序
1.村(居)民申请。
2.村(社区)初核。
3.乡镇(城镇社区管委会)复核。
4.部门比对审查。
5.县级审定及救助。
六、不得纳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1.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因灾房屋损毁倒塌救助对象:一是家庭有其他安全住房的;二是家庭有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三是家庭人员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或者农村住房长年无人居住),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四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住房面积(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标准)建盖或修缮房屋的。
2.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救助对象:一是有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二是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三是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四是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经综合分析,家庭只是遇到暂时困难,自己能够克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