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案件货值(万元) | 没收违法财物货值(万元) | 案件领域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轮农(农产品)罚[2022]2号 | 杨明勇生产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 杨明勇 | 杨明勇 | 杨明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3000 | 轮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13日 | 0.3 | 0 | 0 | 0 | 农产品质量 | 2022/ 1/21 |
2022/ 4/13 |
|
2 | 轮农(农药)罚[2022]6号 | 张保安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 张保安 | 张保安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罚款7000 | 轮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5日 | 0.7 | 农药 | 2022/ 4/25 |
2022/ 5/25 |
||||
3 | 轮农(农药)罚[2022]7号 | 刘玉欣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 刘玉欣 | 刘玉欣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罚款5000 | 轮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6日 | 0.5 | 农药 | 2022/ 4/25 |
2022/ 5/16 |
||||
4 | 轮农农药 罚【2022】8号 |
吕富国涉嫌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案 | 吕富国 | 吕富国 | 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罚款3000 元 |
罚款2500 | 轮台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7日 | 0.25 | 农药 | 2022/ 5/7 |
2022/ 5/27 |
||||